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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款讨债公司这些法律一定要知道

类别:案例展示   发布时间:2019-05-17 17:26   浏览:

 债权债务纠葛是理想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当债权人遇到“老赖”拒不还账时,除了自行讨债、拜托讨债外,就是将债务人到,经过诉讼的伎俩迫使其实行还账义务。打官司是有技巧的,由于有些法律、法规是存在“惯例”的,运用好这些“特别规则”,你将收获更大的利益,使你的债权更有保证。
        出借人债务人可以就近选择管辖。
       “被告就被告”是我国对管辖的一个基本准绳规则,但并非一切的案件都适用这一准绳。被告假设能够在自己的住所地被告,不但可以减少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还可以迫使被告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主动与被告和解,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关于借款案件的管辖,是这样规则的:
       (1)《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5〕18号】第三条规则: “借贷双方就合同实行地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买卖习气仍不能肯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
       (2)《最高关于如何肯定借款合同实行地问题的批复》
       “合同实行地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商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商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出借及利息的义务,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实行合同商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商定,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实行了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应肯定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
       (3)《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白,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肯定的,适用下列规则:(一)质量恳求不明白的,按照国度标准、行业标准实行;没有国度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契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实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白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实行地的市场价钱实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则实行。(三)实行地点不明白,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行;托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四)实行期限不明白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实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恳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实行方式不明白的,按照有利于完成合同目的的方式实行。
       (4)实行费用的担负不明白的,由实行义务一方担负。”
       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有些时分,调解是必需的,假设当事人自恃胜诉无疑,拒不参与组织的调解工作,最终有可能要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因此,积极参与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1)《最高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一条规则:
“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争辩期满后裁判作出行停止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争辩期满行停止调解。”
       第二条同时规则:“关于有可能经过调解处置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2) 《最高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葛处置机制革新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则:“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拜托调解的,可以恰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合理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实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担负部分。”
       3合理肯定诉讼标的额,减少预交诉讼费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并非一概由被告承担,假设被告的标的额超越最后确认的数额,那么关于超越确认部分的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时应合理确认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越大越好”的观念是错误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发作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调解书,机构依法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规则:“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富案件根据诉讼央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有央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第二十九条规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担负,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细致情况决议当事人各自傲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议当事人各自傲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据实肯定诉讼保全数额,减少诉讼保全保证金的数额以及减少预交诉讼保全费。
       诉讼保全的数额与的标的不是一回事,申请人应根据控制的被申请人的财富线索,合理肯定保全的数额,否则不但要多预交诉讼保全费,还要多交纳诉讼保全保证金。
       (1)《最高关于办理财富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6〕22号)第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则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富保全的,数额不超越央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富系争议标的的,数额不超越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发作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调解书,机构依法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5合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白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实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恳求对方在实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义务。
        换句话说,出借人可以在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而不用等到实行期限届满后再去,这样可能会错失的最佳时期。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白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明白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实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恳求其承担违约义务”。